加強捐助行為的引導監督創造良好慈善環境的建議
中原二支部 李獻民
2020年1月冠狀肺炎病毒肆虐湖北武漢之后,社會各界紛紛解囊捐助,資金、醫療物資、水果蔬菜以及日常用品等應有盡有,捐助方式也各有不同,有直接捐醫療機構的,有捐省、市慈善總會的,也有捐省、市紅十字會的,更有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對接捐助的。由于受捐機構任務重、壓力大,信息對接不及時,致使捐助款物使用情況不夠透明,甚至有的捐助物資長時間躺在倉庫里,急需單位用不上,不急需的單位捐助物資充沛,以致捐助人、受捐機構、捐助款物使用單位三方均不滿意,在復雜的慈善輿論烘托下被公眾廣泛質疑,致使大眾捐助行為意愿下降,捐助機制飽受爭議,原本良好的慈善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。
為此建議:
1.有國家相關部委建立統一的捐助平臺,各個受捐機構、或急需單位發布求捐信息,包括資金數額,求捐物資的種類、規格、型號、數量等信息;
2.捐助個人或單位的捐助情況,包括捐助者名稱、電話、捐助資金、物資的詳細數據以及受捐單位名稱、電話、受捐數值等詳情統一公布,以便接受捐助者和大眾的監督;
3.捐助平臺應該在求捐信息公布出來的同時,要及時引導捐助對象就捐助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進行引導;
4.對定向捐助的,應引導捐、受雙方直接對接,確實需要轉捐的,中國慈善總會、中國紅十字會等對接引導機構在收到捐助的款物后,應在36小時內分、轉給捐助款物的急需單位并公布詳情;
5.建議改制捐助體制,將中國慈善總會、中國紅十字會等類似機構改為捐助受理登記機構,所需辦公、人員工資等經費從業務主管單位劃撥或同級財政承擔,對接收的捐助款物,要100%分配、轉捐給款物使用單位;也可登記為民間社會團體,不享受業務主管單位經費劃撥以及同級財政費用劃撥,受捐款物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并接受業務主管、法人單位注冊部門以及同級國家監察部門的三方監督,發現超比例扣除業務費用等情況從嚴從重處理,直至吊銷法人資格,對私自處理、超比例處理捐助款物的,除吊銷法人資格外,還要對其法人以及主要責任人實施刑期懲罰,從根源上杜絕捐助過程中的不作為、亂作為、受捐款物流向不明等暗箱操作行為;
6.對未按平臺公布的物資需求捐助行為應予及時制止捐助,不予登記其捐助行為;
7.對捐助行為過程中,如發現詐捐、左手倒右手似的“親情捐”、“關系捐”等偽捐助行為,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,比如從政府招投標禁入、稅額十倍罰款等方面進行從重處罰,以凈化慈善捐助環境;
8.在扛疫捐助過程中,捐助平臺以及引導機構在加強輿論監督的同時,還應防止輿論環境的嘈雜音和輿論上的道德綁架,對扛疫捐助過程中亂輿論、亂監督、道德綁架式的輿論監督以及跟風炒作、發布虛假信息等行為,要協同國家公安、新聞出版管理、宣傳部、互聯網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其載體從嚴從重處罰。
2020年1月冠狀肺炎病毒肆虐湖北武漢之后,社會各界紛紛解囊捐助,資金、醫療物資、水果蔬菜以及日常用品等應有盡有,捐助方式也各有不同,有直接捐醫療機構的,有捐省、市慈善總會的,也有捐省、市紅十字會的,更有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對接捐助的。由于受捐機構任務重、壓力大,信息對接不及時,致使捐助款物使用情況不夠透明,甚至有的捐助物資長時間躺在倉庫里,急需單位用不上,不急需的單位捐助物資充沛,以致捐助人、受捐機構、捐助款物使用單位三方均不滿意,在復雜的慈善輿論烘托下被公眾廣泛質疑,致使大眾捐助行為意愿下降,捐助機制飽受爭議,原本良好的慈善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。
為此建議:
1.有國家相關部委建立統一的捐助平臺,各個受捐機構、或急需單位發布求捐信息,包括資金數額,求捐物資的種類、規格、型號、數量等信息;
2.捐助個人或單位的捐助情況,包括捐助者名稱、電話、捐助資金、物資的詳細數據以及受捐單位名稱、電話、受捐數值等詳情統一公布,以便接受捐助者和大眾的監督;
3.捐助平臺應該在求捐信息公布出來的同時,要及時引導捐助對象就捐助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進行引導;
4.對定向捐助的,應引導捐、受雙方直接對接,確實需要轉捐的,中國慈善總會、中國紅十字會等對接引導機構在收到捐助的款物后,應在36小時內分、轉給捐助款物的急需單位并公布詳情;
5.建議改制捐助體制,將中國慈善總會、中國紅十字會等類似機構改為捐助受理登記機構,所需辦公、人員工資等經費從業務主管單位劃撥或同級財政承擔,對接收的捐助款物,要100%分配、轉捐給款物使用單位;也可登記為民間社會團體,不享受業務主管單位經費劃撥以及同級財政費用劃撥,受捐款物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并接受業務主管、法人單位注冊部門以及同級國家監察部門的三方監督,發現超比例扣除業務費用等情況從嚴從重處理,直至吊銷法人資格,對私自處理、超比例處理捐助款物的,除吊銷法人資格外,還要對其法人以及主要責任人實施刑期懲罰,從根源上杜絕捐助過程中的不作為、亂作為、受捐款物流向不明等暗箱操作行為;
6.對未按平臺公布的物資需求捐助行為應予及時制止捐助,不予登記其捐助行為;
7.對捐助行為過程中,如發現詐捐、左手倒右手似的“親情捐”、“關系捐”等偽捐助行為,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,比如從政府招投標禁入、稅額十倍罰款等方面進行從重處罰,以凈化慈善捐助環境;
8.在扛疫捐助過程中,捐助平臺以及引導機構在加強輿論監督的同時,還應防止輿論環境的嘈雜音和輿論上的道德綁架,對扛疫捐助過程中亂輿論、亂監督、道德綁架式的輿論監督以及跟風炒作、發布虛假信息等行為,要協同國家公安、新聞出版管理、宣傳部、互聯網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其載體從嚴從重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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